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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森林经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1 12:46:52    浏览次数:1566
导读

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已经进入了快车道,森林经营成为提高森林质量的根本途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基础性的概念和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注意,如森林经营的一般原理问题,森林多功能经营和分类经营问题,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森林经营就会偏离正确方向,背离森林质量提升的

森林

当前,我国森林经营工作已经进入了快车道,森林经营成为提高森林质量的根本途经,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基础性的概念和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注意,如森林经营的一般原理问题,森林多功能经营和分类经营问题,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森林经营就会偏离正确方向,背离森林质量提升的总体目标。本人基于长期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技术研究积累,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希望有助于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一、森林经营的一般原理

森林经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97年给出了一个广义的森林经营的定义:森林经营是一种包括行政、经济、法律、社会、技术以及科技等手段的行为,涉及天然林和人工林,它是有计划的各种人为干预措施,目的是保护和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各种功能,同时通过发展具有社会、环境和经济价值的物种,来长期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环境的需要。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森林经营不只是技术问题,还与行政、经济、法律、社会密切相关,是人类综合行为的体现;二是森林经营的对象不只是人工林,还包括天然林;三是森林经营是有计划的各种人为干预措施;四是森林经营的目的是保护和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各种功能。关于狭义的森林经营的概念,我国早在1985年《森林法》颁布实施时,当时的林业部编写的《森林法讲座》中就给森林经营以科学的界定:“围绕培育与管护这一基本点所采取的一系列科学经营森林的措施,称之为森林经营。从林学观点来看,森林经营是森林培育以及管护现有森林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森林经营,都要遵循森林经营的一般原理。关于森林经营的一般原理,唐守正院士有深刻的论述(唐守正,2016;张会儒,2018):

(1)森林经营的目的是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有一个合理的结构,一个现实林分可能没有达到这样的结构,就需要辅助一些人为措施,促进森林尽快达到理想状态,这就是森林经营。

(2)近代森林经营的准则是模拟林分的自然过程。森林生长发育的基本规律是连续覆盖(永远保持森林环境)、优胜劣汰、自然更新。森林经营应该模拟这个过程。但是,模拟不是照搬,要根据林分现实情况,以地带性顶级群落的发展过程为参照,以比较小的干扰,或者补充目的树、或者清除干扰木,把更多的资源用在目标树的培育上。

(3)森林经营贯穿于整个森林生命周期。关于森林的全生命周期的划分,传统做法是划分为5个龄组: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这种划分对于同龄林是适用的,但对于异龄林,由于林分年龄很难确定,就不太适用。因此,就有了按林分演替发育的阶段进行的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近自然经营的划分,将森林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为建群阶段、竞争生长阶段、质量选择阶段、近自然森林阶段、天然恒续林阶段5个阶段。针对5个阶段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就构成了森林经营周期。

(4)按照森林经营计划(规划或方案)实施。森林生命周期的长期性和森林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经营活动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必须进行统筹规划和预先决策部署,因此,要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按照可持续经营的原理与要求,对区域、经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活动的对象、地点、时间、原因、完成者等要素做出统筹优化安排。

以上4点阐明了森林经营的目的、基本方法、经营周期和计划编制等要点,是开展森林经营的基本遵循。

二、森林多功能经营与分类经营

1、森林多功能经营

根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森林的功能可以分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等四大类(FAO著, 赵士洞等译,2007)。其中供给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通过初级和次级生产提供给人类直接利用的各种产品,如木材、食物、薪材、生物能源、纤维、饮用水、药材、生物化学产品、药用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等。调节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通过生物化学循环和其它生物圈过程调节生态过程和生命支持系统的能力。除森林生态系统本身的健康外,还提供许多人类可直接或间接利用的服务,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水质、减缓自然灾害、控制病虫害、控制植被分布和传粉等。服务功能是指通过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发展认知、大脑思考、生态教育、休闲游憩、消遣娱乐、美学欣赏、宗教文化等,使人类从森林生态系统中获得精神财富。支持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提供生境,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进化过程的功能,这些物种可以维持其它的生态系统功能。

理论上,每一片森林都是多功能的,但从人类利用的角度,森林的多个功能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即存在一个或多个主导功能(中国林科院多功能林业编写组,2010)。但这些功能之间关系非常复杂,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由于森林具有多功能,因此在经营时要尽量使森林的这些功能得到全面的发挥,就要开展多功能经营。森林多功能经营就是在充分发挥森林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经营,同时发挥森林的其它功能,使森林的整体效益得到优化,其对象主要是“多功能森林”。它既不同于现在的分类经营,也不同于以往的多种经营,而是追求森林整体效益持续最佳的多种功能的管理。森林多功能经营的原则包括实行长周期经营(让森林长大),抚育经营与择伐作业,目标树利用与补植更新(多次收获利用,连续覆盖),人工林天然化经营(近自然)。多功能经营的目标是培育异龄、混交、复层的多功能森林。

2、分类经营

我国森林法中,为了便于利用和经营管理,将森林按主导功能分为五大林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即在原来的五大林种的基础上归类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其中公益林是指以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等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这种分类方式表面看起来是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分类的,而背后实际是根据林业资金的管理方式分类的,所以实际上为林业分类管理而非分类经营。

由于林业分类管理不能满足森林经营的需要,此政策实施以来,一些专家学者以及基层林业工作者一直在呼吁进行改进。实际早在1992年,有专家学者就已经提出了三类划分的森林分类经营思路(雍文涛,侯元兆,1992),但并未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2008年以来,随着森林经营成为林业永恒的主题的提出,一些专家提出了坚持三类划分的分类经营建议(张会儒,2011)。2016年,这一思路终于被采用,体现在了《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中。此规划将森林划分成严格保育的公益林、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和集约经营的商品林三类(国家林业局,2016)。

严格保育的公益林主要是指国家I 级公益林,是分布于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生态保障作用,发挥森林的生态保护调节、生态文化服务或生态系统支持功能等主导功能的森林。

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又可分为两个子类: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和林产品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其中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包括国家Ⅱ、Ⅲ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分布于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发挥生态保护调节、生态文化服务或生态系统支持等主导功能,兼顾林产品生产。林产品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包括一般用材林和部分经济林,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划发展的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是分布于水热条件较好区域,以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大径级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资源,兼顾生态保护调节、生态文化服务或生态系统支持功能。

集约经营的商品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和部分优势特色经济林等,是分布于自然条件优越、立地质量好、地势平缓、交通便利的区域,以培育短周期纸浆材、人造板材以及生物质能源和优势特色经济林果等,保障木(竹)材、木本粮油、木本药材、干鲜果品等林产品供给为主要经营目的。

一般国际上三种类型所占面积比例分别为5%-15%、65%-75%和20%,可以看出,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是重心所在。

三种类型森林采取有区别的经营策略。严格保育的公益林应予以特殊保护,突出自然修复和抚育经营,严格控制生产性经营活动。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应以修复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经营目的,严控林地流失,强化森林管护,加强抚育经营,围绕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开展经营活动。林产品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应以挖掘林地生产潜力,培育高品质、高价值木材,提供优质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同时要维护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围绕森林提质增效开展经营活动。集约经营的商品林,应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地产出率,同时考虑生态环境约束,开展集约经营活动。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经营。基于这个分类经营体系,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会迎刃而解。一是森林经营的主体对象明确了,是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按照森林经营规程和经营方案开展经营。二是按照分类经营要求开展天然林的保护和经营,不需要单独制定分类体系外的天然林保护政策。三是采伐管理(经营性和商业性)也相应地实行分类管理。四是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科学组织森林经营类型和措施,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因此,目前应加快此分类体系的落地,不能只停留在森林经营规划中,要在森林经营的行政管理和基层实践中加以落实,首要的任务就是结合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开展“三类划分”的区划界定工作。

三、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1、经营是积极的保护,是利用的基础

森林经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整森林结构、促进生长、促进更新、增加林分的稳定性和缩短林木培育周期等方面,这是已被科学研究证明的结论。但是在社会上却得到了质疑,认为森林经营就是采伐,采伐就是破坏,因此提出了“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恢复策略,但这个策略一不符合科学的森林经营原理,二不符合我国的生态恢复的实际情况。关于不符合森林经营原理,本文前面已经论述很多了,相信大家已经领会。关于不符合我国生态恢复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张新时院士有过深刻的论述:东北的阔叶红松林在不采取人为干预措施的情况下恢复到顶级群落大约需要1000年;北京香山的侧柏林、油松林完全自然恢复需要两三千年;新疆天山40多年的人工更新的云杉林,还需要200多年才能完全恢复;我们要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我们能不能等待这个自然恢复呢?看来等不及。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人破坏了它,利用了它,您就应该补偿它,赔偿它,投入物质、能量、资金、劳力、智力等来加速它的恢复,而不是坐等大自然自己去慢慢恢复(张新时,2009)。因此,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加速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增长,这是中心任务,而不是坐等森林自己去慢慢恢复、把森林经营视为辅助任务。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大生态工程,成效显著,但“绿起来、长起来”并不等于长成高质量的森林,急需通过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的生产和生态服务功能。因此,目前要尽快从高层、专家到基层林业工作者中纠正这一不合适的提法,以适应我国林业发展以及生态恢复的需要。

2、保护是经营的保障,是利用的前提

森林资源保护包括林地保护和地上资源保护两个方面。对于这两个方面资源的保护策略是不同的。林地保护主要是保护不被破坏和不退化,在英文中应是protection。而对于地上资源的保护除保护不被破坏和不退化外,更重要的是经营培育,即通过科学的培育措施,促进资源的增长,缩短培育周期,在英文中应是conservation,即保育。所以,保育是一种积极的保护,禁止一切人为干预的“保护”只是一种被动手段,当然这个干预必须是科学的、适度的。要变被动地保护为主动的经营保育,提高森林质量、培育森林资源,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保护森林。

3、利用是经营和保护的目的,适度利用符合再生资源的特性

森林具有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功能,所有森林都有利用价值,利用包括各种形式的利用,包括物质(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精神、文化等方面,保护和经营森林,是为了人类更好地利用这些功能。因此,本质上讲森林利用与保护和经营并不矛盾,正是由于我们没有协调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匮乏,使得三者之间失去了平衡,产生了所谓的矛盾。同时,在森林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林产品,是人类生存和生活需求的重要来源和补充,适度利用符合森林资源是再生资源的本质特征。

四、结语

对本文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论点有如下几点:

(1)科学、合理的森林经营措施,能够加速森林的恢复和正向演替,从而缩短森林的培育周期。

(2)完全依靠自然力恢复并不是最优的策略。

(3)森林采伐不仅是森林利用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调节森林结构、促进森林生长和正向演替的重要经营措施。

(4)多功能经营是森林经营的重心,其主体对象是多用途兼用林。

(5)分类经营是实现人类发展对森林多目标需求的重要途径。

(6)协调经营、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林地,保育和利用资源。

(7)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章节,从立法上推进森林经营工作。

作者简介:张会儒,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老教授协会林业专业委员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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