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所有人造板产品,包括油漆饰面和非油漆饰面必须符合德国最新的 “Chemikalienverbotsverordnung ”法规,该法规要求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达到欧洲甲醛释放 E1级的要求 (0,1 ppm),甲醛释放量的测定则依据以下方法 :
-EN 717-1 (承载率 1.0 m²/m³, 换气率 1,0 / h)测定甲醛释放量并将检测结果乘以 2, 或者
-EN 16516 (承载率 1.8 m²/m³, 换气率 0,5/ h)
注:1.EN 717-1 为1m³气候箱法,依据此方法检测的 0.1ppm = 0.124mg/m³
2.EN 16516 建筑产品 有害物质释放评估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释放的测定
此外,要求人造板产品的制造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方法与EN 717-1 或 EN 16516之间的相关关系,相关关系的建立类似美国EPA TSCA title VI中的规定(不少于5组数据)。
此法规的生效对建筑产品的CE认证并无影响,但人造板产品出口德国必须证明产品符合德国的依据该新法规所定义的“E1级”——即:采用2倍的气候箱法检测值或根据EN 16516的检测方法 (设定承载率 为1.8 m²/m³, 换气率为0,5/ h)的检测结果低于0.1ppm。 这相当于变相大幅提高了产品的甲醛限量标准(从0.1ppm 提高到了0.05ppm)。